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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保: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二親等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如下: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
二、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
三、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
四、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保險對象有前項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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