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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7條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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