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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
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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