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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各級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所應負擔之保險費撥付保險人者,須即向保險人提出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條規定向其徵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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