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