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區管理中心:一、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二、食品組,分六科辦事。三、藥品組,分六科辦事。四、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分六科辦事。五、管制藥品組,分六科辦事。六、研究檢驗組,分六科辦事。七、品質監督管理組,分五科辦事。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九、人事室,分二科辦事。十、政風室。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十二、資訊室,分二科辦事。十三、北區管理中心,分六科辦事。十四、中區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十五、南區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