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二、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三、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四、服務對象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五、服務對象醫療保健及一般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六、服務對象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七、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烹調及膳食衛生指導事項。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