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教保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教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規劃。二、服務對象年度個別化教養服務計畫之研訂及執行。三、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教育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娛樂。四、服務對象親職教育、家庭訪視、戶外教學及社區融合。五、教保人員在職訓練、機構及大專院校至院交流學習、實習。六、教保業務之研究發展及考核。七、其他有關教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