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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一、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檢舉批發販賣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三、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五、檢舉批發販賣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六、檢舉分裝、零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七、檢舉製造、加工或輸入劣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
八、檢舉分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劣農藥,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檢舉或協助查緝同一案件符合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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