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農藥業者對樣品之檢驗或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驗,如原樣品已無剩餘或已無法再加檢驗者,應以主管機關留存之樣品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