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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
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一、化學成分名稱。
二、生物製劑學名。
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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