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農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二、農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農藥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三、轄內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四、轄內農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五、其他有關轄內農藥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