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前項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由委託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依第一項及前項核准或廢止核准之農藥,應辦理農藥標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