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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農藥核准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農藥許可證。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銷該農藥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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