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者,或本辦法施行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現職農藥管理人員,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一、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但以現職農藥管理人員申請換發者,得以經加蓋店章之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代替。二、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前項所定農藥從業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二年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