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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於其農藥管理人員任職或離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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