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藥販賣業應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農藥販賣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並留存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