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農藥販賣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適當之安全設備或採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或其他儲存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