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經測驗及格後,始得參加專業技術科目訓練。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完成專業技術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得免參加共同科目訓練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