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輸入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一、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二、提貨單。三、價格證明。四、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