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者應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結果報告及銷燬紀錄;其相關之實驗、研究報告或著作,應記明遷移許可證明字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