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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者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疫區物品,使用期間並應受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申請者不得拒絕;使用時若發生疫病蟲害並有傳播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治措施,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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