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未有輸入紀錄之國家、地區輸入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者(以下簡稱首次輸入之檢疫物),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一、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
二、首次輸入之檢疫物產地、生育特性、繁殖方式、生長氣候條件、產量、產期、收穫後處理、於輸出國之有害生物清單與防治方法及使用之藥劑種類。
三、檢疫物輸出國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公告之特定檢疫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鄰近國家且疫情不明者,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該檢疫有害生物之調查及監測發生狀態資料。
四、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核認有必要時,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之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資料,或其他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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