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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物品之沒入,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存清冊。
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並應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
執行沒入有責付保管必要者,應由保管人出具切結保管書,保管人不得拒絕。
前項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者,執行沒入人員應於封存清冊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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