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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遺失或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規費並檢附最近半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屬損壞者,並應檢附原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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