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二、依前條申請執業執照更新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換發執業執照者,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