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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依前條申請執業執照更新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換發執業執照者,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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