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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發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規費。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換發執業執照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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