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或積分,情節重大。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課程或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不生認定或採認之效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