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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獸醫師或獸醫佐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變更執業處所:辦理變更登記。
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執業者,繳銷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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