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置獸醫師及獸醫佐證書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一、證書字號及發證年月日。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三、獸醫師、獸醫佐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資料。四、換發或補發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明書之事由及年月日。五、撤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