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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開業者,繳銷開業執照,並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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