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獸醫診療機構受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執照繳銷;其受停業處分時,應將開業執照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仍交由申請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