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