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提供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當面或透過電話以言詞檢舉者,受理檢舉之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