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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便利舉發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應設置檢舉信箱或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前項受理機關受理檢舉事宜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海關、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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