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屠宰場於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外申請屠宰衛生檢查,其檢查時段以第三條第一項申請表記載之時間為起點,至完成屠宰衛生檢查作業,且完成打卡之時間為終點;無法完成打卡者,依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及屠宰場人員共同確認之時間。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不得於屠宰衛生檢查結束前,將打卡卡片交予屠宰場指定人員。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應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外實際屠宰作業時間送交屠宰場核對,屠宰場應於每月十日前核對完畢,並簽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