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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屠宰場預定於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外進行屠宰作業,應於每月十日前,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填具次月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外屠宰衛生檢查申請表,載明申請檢查時段,報所在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轄區分局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屠宰場申請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外之屠宰衛生檢查時數,包括下列各款時間:一、屠宰作業準則所定設施設備作業前檢查之時間。
二、屠宰衛生檢查規則所定屠前檢查時間及屠後檢查時間。
三、督導廢棄屠體及內臟處理之時間。
前項屠宰衛生檢查時數,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每一時段最低申請時數為四小時,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同一日同一屠宰線得申請數個時段,每一時段應至少間隔二小時。
間隔未達二小時者,視為前一時段,並將間隔時間合併計算為該時段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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