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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屠宰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屠宰場之一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更衣室:應設於屠宰作業區附近適當之地點。
應有足夠之空間,工作人員應擁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二、洗手設施:屠宰場對外出入口設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潔淨鞋底設備。
並應設置洗手消毒設施,包括足夠數目之水龍頭、液體清潔劑及乾手設施。
水龍頭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作場所內最高工作人數之十分之一,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
屠宰作業區與分切作業區之員工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且每一個別之作業場所內應設一洗手設施。
洗手台內外應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構築。
水龍頭、液體清潔劑及乾手設施應採用能防止再污染之設計。
三、廁所:(一)應與屠宰、分切包裝之場所完全隔離。
其建築地點應距水源(井)十五公尺以上。
(二)應採沖水式,並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造,並隨時保持清潔。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四)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四、檢查人員辦公室及盥洗浴室:應提供檢查人員專用之辦公室與盥洗浴室。
配置二名以下檢查人員者,其辦公室室內面積至少十平方公尺,每增加一名檢查人員,應增加一.四平方公尺。
辦公室應備桌椅、衣櫃(其尺寸以長、寬、高各為四○、四五及一五五公分為原則)及能加鎖存放報表、文件之檔案櫃、空調設施及直撥電話。
盥洗浴室應有充足之冷、熱水供應。
五、家畜、家禽運輸車輛之清洗場所:應設置於適當地點並有消毒設施。
六、廢肉、廢棄屠體處理室:(一)設有廢肉處理室者,該室應與屠宰室或肉品加工室,分別設置,入口處通道地面應設有消毒水槽。
(二)設有廢棄屠體之化製或燒燬設備者,其容量至少應可放入整頭屠體。
(三)未設前二目設施者,應委託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可之廢棄物清理業者處理。
七、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肉品安全之化學藥品、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八、供水:(一)凡用於屠體、內臟及與屠體、內臟接觸之器具或機械之用水,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處理後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使用地下水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置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屠宰場之蓄水池應為密閉性構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二)屠宰場應充足供應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滅菌用熱水,在熱水使用地點應裝置溫度計,並在熱水管路與出水口明顯標示。
(三)儲水槽(塔、池)應以無毒,不致污染水質之材料構築,並應有防護污染之設施。
(四)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應分開設置並應明顯標示。
九、設有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等場所者,該場所應與屠宰作業場所隔離。
十、場區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消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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