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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銷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並由設置單位予以記錄及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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