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