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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稱必要處置,係指下列處置方式:一、有傳播病原體之可能者,立即撲殺燒燬。
二、動物屍體經剖檢診斷無利用價值者,立即燒燬。
三、應指定屠宰場屠宰者,其屠宰後之局部肢體或器官,未符合衛生檢查相關法令者,應予廢棄,並監督燒燬或加工化製。
四、有待確診或供研究者,得延期處理或剖檢後燒燬。
前項處置方式,應於確定後立即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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