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輸入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應受隔離檢疫之動物,應由輸入人或代理人填具動物檢疫申請書及保證書,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領動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洽海關通行著陸,憑證將動物運往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簽收留檢。
俟隔離期滿,再憑換領動物檢疫證明書,持向海關申辦結案手續。
前項動物之運送,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示之方法辦理。
輸入動物以外檢疫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指明應運至指定檢疫場所消毒或處理者,準用第一項程序申領動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辦理通關手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