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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記明其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及實施期間、地點、處理方法等;並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動物死亡證明書,證明該動物原記品名、特徵、來源及診斷之病名或病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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