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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收容處所應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依其收容量每一百隻動物置獸醫一人以上;每四十隻動物置工作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人員,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充或聘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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