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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96條

被檢豬傳染性胃腸炎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針劑疫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錠劑類得不受此項限制。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Teslarcoil行無極放電時,認為瓶內須有放電。
但填充氮或非冷凍乾燥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非冷凍乾燥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五、純潔試驗:本劑與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中和後,接種於二種以上之培養豬源細胞內,置於攝氏三十七度培養七日中,不得有其他病毒之污染。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每劑量病毒須含有10(4次方)TCID50以上。
七、安全試驗:(一)小白鼠:選體重一三~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外,其餘八隻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量各為○‧五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小豬接種:選體重一○至一五公斤健康豬三頭,一頭接種一○劑量,一頭接種一劑量,另一頭為對照,觀察三週,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八、力價試驗:將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之豬隻,經三週後補強一劑量,再經二週後採血,測定其中和抗體價,結果須為一二八倍以上,對照豬隻須為陰性。
錠劑類疫苗得不受此項限制。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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