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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被檢雞痘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呈帶黃褐色濃厚液體,含有組織並帶有蛋味外,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而且每公撮中無害細菌不得超過二○個。
三、安全試驗:選體重三○○至六○○公克,未經種痘健康雞五隻,於外股部拔毛後擦入本劑,每隻約○.二公撮,(如為穿刺用疫苗時,按其用量、用法穿刺於翼部三角膜)種痘雞除局部發痘外無其他任何異狀,而且不得形成痂皮或轉移,其發痘須於種痘二週後恢復。
四、發痘試驗:依前款方法試驗雞隻須於種痘後第二日開始發痘,第六至第七日達發痘極期,以後次第消退,至第一四日完全恢復,且須無發生其他異常者,認為善感發痘。
但穿刺用疫苗應於種痘後第一○日至一四日逐漸消退,至二一日完全恢復。
五、發痘價試驗:將疫苗行十進稀釋為10(-2次方)至10(-4次方)各稀釋液○.一公撮分別注射於一○日雞胚胎漿尿膜上各五個再孵五日,求出其EID50,須在一○EID50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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