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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被檢乾燥布氏桿菌第十九號活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純度試驗:除布氏桿菌外,不得含有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Teslar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
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注射本劑使用量稀釋液○.二五公撮於股內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活菌數試驗:將本劑以添附溶液行倍數稀釋後接種於Tryptoseagar平板培地,放置於攝氏三七度恆溫器內,經七二小時取出計算菌數,每劑量所含菌數不得少於五○○億。
七、鑑定試驗:本劑與布氏桿菌症陽性血清凝集反應時須呈陽性反應,對陰性血清之凝集反應須呈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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