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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80條

被檢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之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取健康水禽小病毒抗體陰性之一日齡正番鴨(或鵝)一二隻,以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及一劑量各五隻,另二隻為對照。
接種後觀察二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取上述經安全試驗合格之疫苗一劑量接種試驗組再補強一劑量,一四天後試驗組與對照組分別採血分離血清,分別與100TCID50之水禽小病毒進行中和試驗,其中和抗體價幾何平均值免疫組需為三二倍以上(含),而無免疫之對照組應為五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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