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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36條

被檢雞慢性呼吸器病不活化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蟻醛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Thimerosal之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週齡無雞慢性呼吸器病抗體健康小雞四十隻,任選十隻為對照,其餘三十隻分為二組,一組依用法接種五劑量,觀察四週。
另一組接種一劑量,經二週後再補強接種一劑量,繼續觀察二週,觀察期間不得呈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將上述接種一劑量兩次之安全試驗小雞,於觀察四週後以四單位抗原測定其HI抗體。
結果免疫組須有七五%以上在六四倍以上,對照組須為十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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