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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原料藥品之名稱,應以中華藥典之名詞命名,並得冠以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輸入業者)名稱。
但中華藥典未收錄者,得使用中文學名或通俗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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